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下月审议
备受市民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大获悉,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下月下旬举行。
即将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除了要审议养老和失业保险这两个条例外,市人大常委会此次还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审议深圳2011年度绩效审计的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等。
市人大还透露,于今年8月底首次提交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一经媒体报道后,即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但由于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对“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缺失,对自然人违法行为处罚难”这一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未提出较好的解决办法,如不切实解决上述执法当中最棘手的问题,将其上升为特区法规的意义不大。
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已决定成立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专题调研,考察了解国内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深圳实际,找出创新深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比较可行的办法,为破解执法难题,提升执法水平提供法制保障。据悉,调研报告大纲将于12月形成,明年4月调研报告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
此次提交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是对我市1999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许多改动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衔接。
《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将参保范围由企业员工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规定特区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该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凡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统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按该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采用“单基数”缴费模式
现行的特区养老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采用同一缴费基数的单基数征缴模式,《条例(修订草案)》继续采用这一模式,不同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采用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采用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双基数征缴模式。
对此,市法制办负责人在作修改说明时解释说,采用双基数缴费模式将大幅增加员工工资水平普遍较高的高端企业负担,如一些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不利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在反复听取各界意见、综合分析利弊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修订草案》继续采用单基数缴费模式,这种变通符合《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的基本原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我市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范围。